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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17日发布第54号令,正式颁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为近40万亿元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办法》所规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