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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资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企业国资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3月17日,财政部下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近40万亿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该《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明确金融企业国资转让进场

  办法指出,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之后按照拍卖等方式进行。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

  办法还规定,若出现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况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加强国有上市金融股权转让监管力度

  《办法》表示,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市金融公司国有股份在转让份额方面,《办法》明确指出,转让方如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金融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在付款期限方面,《办法》强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同时,《办法》对协议转让作出更严格的限定,指出协议转让价格应当按照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转让方如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最后,在对造成国资流失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办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号令”一样,对国资监管机构、转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都作出严格的法律限定,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指出,财政部出台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实际是对去年10月底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细化,对加强金融国资转让监管,避免国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