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产权的基本知识(4)




 三十一、物权

  答: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属财产权。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权上设立的权利。产权中的所有权相当于自物权,而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则相当于他物权。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自物权是一种"完全物权",而他物权都是"限制物权"这种理论需要进一步深化,当一种物在同时设置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时候,自物权和他物权都是"限制物权",即不完全的所有权。

  三十二、债权

  答: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与物权并列构成财产权的两大部分,是指特定的人(债权人)要求另一特定的人(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对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来说就是债务,债主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权利,买主有权要求卖主交还其物品的权利,雇主有要求其受雇人劳动的权利等等,都是债权。

  三十三、股权

  答:股权是股东由于认购股票而拥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也就是说,股份认购人一旦交清应缴股款,就取得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政府、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股权是多种民事权利的有机统一体,但不是各种权利的简单相加,它具有物权的性质,也有人身权的性质。

  三十四、知识产权

  答:也称智力成果权。指公民或法人因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产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律确认性等特征。

  三十五、工业产权

  答: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是指公民或法人对于商标、专利、服务标志、厂商名称等享有的专用权。工业产权这一用语有时被误认为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其实工业产权是与人的智力创造有关,这种创造的代表是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此外,工业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内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和法人。工业产权不仅适用于工业,也适用于商业、农业、采掘业的制造品或天然产品。工业产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专利人自己享有上述权利,自己利用或准许他人利用这些权利。工业产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部分。

  三十六、西方产权经济理论

  答: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是研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的经济理论,它的渊源可追溯到19纪世末20世纪初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出现。到本世纪的50年代,形成了以加尔布雷思为代表和以科斯为代表的两个理论体系迥异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后来被威廉森、德姆塞茨和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他们的主要理论观点有:(l)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利买卖。人们购买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运行的失败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4)严格定义或界定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更有利于合作和组织。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出非常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但这种复杂的组织是以私人产权的自由交易形成的。所以明确界定私人产权是为有效地寻找最优体制奠定制度基础。而自由的交易对寻找有效率的体制的作用比分配商品的作用重要得多。(5)在私有产权可以自由交易的制度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只要计划是有效的,就可以使自由交易双方得利。西方产权理论主要用于分析在私有产权条件下,资源配置过程中外部效应问题,也用于分析产权结构与企业经济行为关系,分析企业组织管理体制,分析企业的规模及其与市场的边界关系,同时也用于分析技术转化中的交易成本,分析社会化分工与交易成本关系,分析国家的经济增长等。

  三十七、西方产权理论的运用

  答:西方产权理论的运用主要表现在:(1)用于私有产权条件下,资源配置过程中外部效应问题的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外在性的放大在于产权无法界定或界定得不清楚,对无法界定的产权领域,最好有公共组织或国家来承担组织经济的任务,或直接提供产品和劳务。(2)用于产权结构与企业经济行为关系的分析,产权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定义。从企业融资角度来看,股权与债权的不同达成比例,会导致企业出现不同的经济行为,导致企业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3)用于企业组织管理体制分析和比较。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是企业在历史上演化的不同形态,这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组织管理体制,这种不同是由生产技术和产权结构不同所决定的。(4)用于企业的规模及其与市场的边界关系的分析。(5)用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理论的分析。(6)用于技术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分析。(7)用于社会化分工与交易成本关系的分析。(8)用于国家经济增长分析。

  三十八、科斯

  答:罗纳德•哈里•科斯,1932年毕业于英国伦敦经济学院,1951年获博士学位。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务于英国政府以外,科斯-直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先后在英园的利物浦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等任教。1951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1961年后任美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1991年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一生从事产权的理论研究。其理论形成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30年代对正统的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考察,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着摩擦即存在着交易费用,减少磨擦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在分析企业的起源、性质和生产纵向一体化的过程中,科斯首次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奠定了现代西方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的基础。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家》杂志上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该文当时并未引起重视,20多年后,当科斯的另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问世后,《企业的性质》一文才引起西方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正是《企业的性质》一文,奠定了科斯作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鼻祖和主要代表的地位)。第二阶段,50--60年代中期,科斯在分析"外部性"问题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把科斯的产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1960年发表在《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三十八、现代企业制度

  答: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由现代企业的特征决定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它的特征。如从财产关系看,它具有产权明晰、法人财产、有限责任等特征;从组织管理制度看,它具有两权分离、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兼容等特征;从企业行为看,它具有目标明确、分配规范、管理科学等特征;从企业生存的外部条件看,它具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法制约束等特征。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1)产权关系明晰。即企业是法人团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产权关系清楚,出资者享有企业的产权,企业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2)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企业法人有权有责,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常纳税,并对出资者负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就是拥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受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政府调控企业主要用财政金融手段或法律手段,而不用行政干预。(5)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即一方面有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如股份公司中的"三会一总":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和总经理(执行机构)等;另一方面具有权责明确的经理式的管理层级制,善于管理,提高效率。

  三十九、市场中介组织

  答: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为服务对象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专门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机构、证券交易所、审计师事务所、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市场中介组织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会面、会谈的场所,帮助双方确定价格、签订合同、保证资金到位的服务组织。西方国家的中介组织利用遍布各地的信息资料库,使各类商品信息的储存达到高度集中,并用计算机联网而形成信息网络,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且有效制止了盲目的市场经济活动。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企业已初步认识了中介组织的价值,并开始利用中介组织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

  四十、律师

  答: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充当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协助辩护和提供其他有关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我国律师制度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可以实行兼职律师制度。律师以向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方式,配合国家公、检、法机关及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共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律师以其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和损失;律师通过充当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协助辩护和其他法律服务,减少和避免法人、公民相互间的经济纠纷,保障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对外经济往来的正常进行;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增强法人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